「從寬認定 子女有選擇跟媽媽姓的權利」 (程平報導)
在傳統華人社會中,不孝有三,無後為大的觀念,讓生男生延續香火,變成許多人根深蒂固的堅持,不過這樣的傳統觀念,在民國9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「民法第1059條修正案」,新生兒從父姓還是母姓,改為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後,可以說讓台灣在男女平權的問題上,有了重大的進步,不過依照現行的法令,未成成年子女因為父母離婚、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及生死不明滿三年,或者父母一方有二年未盡扶養義務等因素而要更改姓氏,必須先提出原姓氏有「不利之影響」的理由,這一點讓單親媽媽Susan批評,所謂不利的理由,連曾有家暴前科法官都不接受,似乎太過嚴苛。
本身就是三胞胎單親媽媽的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沈采穎,一想到孩子問他為何不能從母姓,而非要跟著長年在大陸工作的爸爸姓,就不禁悲從中來。
未成年子女想改姓不容易,但依法令,成年子女想改姓,也必須獲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,婦女新知副董事長彭渰雯質疑,成年人應該擁有姓氏的人格權,更何況很多想改母姓的成年人,根本找不到父親,要如何取得父親的書面同意。(t)
從原本從母姓「章」改為從父姓「蔣」的國民黨立委蔣孝嚴也說,很多成年人在未成年時,曾經受到父母某一方的侵害,等到成年後想改姓,還要取得加害一方的同意,這談何容易,因此蔣孝嚴認為,成年人既然不會貿然要修改姓氏,就應該修法改為改姓不用父母同意,而且如果限制只能改姓一次,也就不會影響身份的安定。
不過行政部門對於子女更改姓氏的態度似乎仍然十分保留,法務部法律司長覃正祥就擔心,在台灣傳統禮俗當中,許多家族還保有「祭祀公業財產」,並堅持分遺產只能分給同姓氏的「派下子孫」,因此如果子女要改從母姓,可能會發生遺產繼承的爭議,而且如果子女在沒有經過父母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更改姓氏,就等於以個人主義來切斷親情關係,那也會影響到以親情關係為依據的繼承法,基礎會因此動搖。(t)042700
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陳金圍也說,民間揹「公媽牌」的傳統觀念仍然存在,如果子女成年後要改姓,那祭祀祖先的責任要誰來承擔。
子女是否可以選擇改從母姓的問題,雖然在社會上會引起的爭議,遠遠不如前一陣子受到廣泛討論的廢死刑問題,但畢竟在很多傳統家庭中,子女從父姓,不要說是做父親背負著傳統的壓力,很多做母親的,自己也很認同堅持,因此行政官員當然也要顧及到這部分民眾的想法,不過從很多的案例中我們也看到,用過嚴格的條件去處理子女改從母姓的問題,對母親及子女的確不太公平,因此在法律被廣泛討論做出修改前,法官或許能對子女為改姓提出的「不利影響」,用更多的同理心,從寬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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